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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
GB/T 18275.1-2000 前言 本标准规范了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后应达到的技术要求,使修理后制动能量能够顺利有效地提供给制动器,确保制动安全可靠。为加强汽车修理行业技术管理提供依据。 本标准主要依据JT/T3101-1981《汽车修理技术标准》及相关汽车修理技术国家标准,结合我国多年来汽车制动传动装置的修理实践,并参考修理企业标准编制而成。 本标准分成《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》和《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--液压制动》两个分标准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周天佑、徐通法。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。
1.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气压传动装置修理的基本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气压传动装置的修理。 2.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JT/T 3101?981 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QC/T 35?992 汽车与挂车 气压控制装置台架实验方法 QC/T 36?992 汽车与挂车 气压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.1 空气压缩机 3.1.1 空气压缩机汽缸体的形位公差应符合原产品的规定。汽缸磨损超过分级理尺寸时应予镶套。 3.1.2 空气压缩机汽缸搪磨后的园度及圆柱度公差应为0.01 mm,表面粗糙度不大于Ra0.8,气缸盖、气缸体结合平面的平面度公差均应为5mm。 3.1.3 活塞与气缸、活塞销与活塞销孔及连杆衬套的配合均应符合JTA/T3101的有关规定。空气压缩机活塞环开口间隙、侧隙、背隙应符合原产品的规定 3.1.4 滚动轴承与曲轴轴颈、连杆轴承与连杆轴颈、滚动轴承与壳体轴承孔的配合均应符合JT/T3101的有关规定。连杆轴颈的园度公差应为0.005 mm,圆柱度公差应为0.0075 mm。 3.1.5 曲轴装合后的端隙应不大于0.35 mm,与连杆两端配合的端隙不大于0.25 mm,连杆活塞销承孔与连杆轴承衬套承孔的轴线应在同一平面内,其平行度公差应为0.04 mm,在与此平面垂直方向的平行度公差应为0.06 mm。 3.1.6 修理后的空气压缩机应按磨合规范进行磨合,磨合后应按原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。当压力为700 kPa时,空气压缩机停止运转后,在3 min内贮气筒的压力下降不应超过lOKPa。 3.2 压力控制器应密封良好,工作可靠,所有弹簧自由长度应不低于规定值,不应有断裂或变形。压力控制器的控制压力,进气、排气压力应符合原产品规定。单向阀不得有回气现象。 3.3 油水分离器进气口与各出气口压力应相等。安全阀气压应按原产品规定调整,并作用良好。滤芯必须清洗干净,作用良好,工作可靠;所有阅门及密封垫不得有裂纹、老化现象。 3.4 贮气筒内部应清洁,无漏气现象,用1300 ~ 1500 kPa压力作水压试验,不得有变形和渗漏现象。 3.5 制动阀 3.5.1 制动阀零件 3.5.1.1 膜片及阀门橡胶件不应有变形、裂纹或老化现象,否则应予以更换。 3.5.1.2 进、排气阀门、阀座如有刮伤、凹痕或磨损过度,应予以更换;如有轻微磨损,应予以研磨修复。 3.5.1.3 制动阀的各弹簧弹力应符合其技术条件,否则应予以更换。 3.5.1.4 制动阀壳体及阀盖不得有裂纹、变形和缺损,否则应予以更换。 3.5.2 制动阀的装配与调整 3.5.2.1 平衡弹簧的预紧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,平衡弹簧装配后,平衡弹簧的两端面应与其中心轴线相垂直,允许误差不超过2゜ 3.5.2.2 进气阀装配之前,检查进气阀座与阀杆端部之间的距离,应符合原产品技术要求。 3.5.2.3 排气阀阀壳端面至阀杆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在4 ~ 5 mm,阀杆实际工作行程应为1.2 ~ 1.7 mm 。 3.5.2.4 制动阀拉臂的自由行程应调整到1 ~ 3 mm,制动踏板的最大行程应能保证制动气室的稳定工作气压。 3.5.3 制动阀密封性能 3.5.3.1 密封性指数的定义按QC/T 36?992中3.2.1的规定。 3.5.3.2 按4.l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,制动阀处于解除制动状态,在额定气压下,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1O KPa。 3.5.3.3 按4.1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,制动阀处于全制动状态,在额定气压下,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2O KPa。 3.5.4 静特性 3.5.4.1 静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,在特性范围内应能保持随动平衡。其试验方法按4.2的规定。 3.5.4.2 最初平衡气压不得大于50 KPa。 3.6 制动气室 3.6.1 制动气室的膜片或活塞密封圈不得有裂纹、变形、油污或老化现象,否则应予以更换。 3.6.2 同轴上安装的制动气室弹簧弹力应一致,弹簧自由长度应不低于规定值,弹簧不得有断裂、变形或严重锈蚀等缺陷,否则应予以更换。 3.6.3 制动气室的壳与盖,不得有有裂纹、凹陷及推杆孔磨损过大现象;固定盖和膜片凸缘接触面平面度公差应为0.2 mm。 3.6.4 活塞式制动气室缸筒内表面应光滑,不允许有刮伤及凹凸不平等缺陷。 3.6.5 当压缩空气(气压表表压力不小于500 KPa)充入气室,推杆的行程应达到规定的最大行程,且左右制动气室动作应同步一致。 3.6.6 制动气室的密封性按4.3规定的试验方法,在额定工住压力作用下,保压5min,膜片式制动气室不得漏气;活塞式制动气室和储能弹簧室的气压下降不大10 KPa。 3.7 制动连接件及制动管路 制动连接件不得有裂纹或损伤,制动管路应完好无损,制动软管无裂纹、老化等现象,管路内应清洁。管接头应密封,接头连接螺母及螺纹应完好。管路安装应牢固可靠。 3.8 制动踏板 制动踏板活动自由,踏板轴不松旷,踏板的衬套和踏板轴的间隙应不大于0.3mm。制动踏板总成在正常装配和使用条件下,应保证制动灵活、轻便,不得发生阻碍或卡死现象。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。 3.9 整车制动系统密封性 当气压升至600 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,停止空气压缩机3 min后,其气压降低应不大于l0 KPa。在气压为600 KPa的情况下,将制动踏板踩到底,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 min ,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 KPa;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 KPa。 4 检验方法 4.1 制动阀密封性试验方法按QC/T35-1992中3.1的规定进行。 4.2 制动阀静特性试验方法按QC/T35-1992中3.2的规定进行。 4.3 制动气室密封性试验:向被试制动气室充入额定工作气压,关闭截止阀并开始记时,测量5min内的气压下降量。 5 检验规则 5.1 各零部件须经检验合格后,方能出广或交付使用。 5.2 修理的空气压缩机应进行磨合试验,达到原厂规定的技术要求后,方能出厂和投入使用。 5.3 制动阀应逐件进行密封性试验,符合3.5.3的要求,方能出厂和投入使用。 6 其他 6.1 本标准未规定的技术要求,应符合原设计规定。 6.2修竣的各部件,经防锈处理后,应存放在通风、干燥、清洁之处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-12-18 批准 2001-09-01 实施 |